阿财是陕西省安康人,2018年2月份认识了同在安康打工的紫阳姑娘阿美,两人情投意合,在日复一日的相处中渐生情愫(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两年后,双方父母见面了,彼此的父母均表示满意。这时,浓情蜜意的二人决定要携手共度余生,就很快订立了婚约。在订婚当日,阿财给了阿美及父母彩礼礼金52500元,“改口费”2200元,“老凤祥”项链一条,戒指一枚(价值约6154元)。
随后,两人开始准备结婚事宜,拍婚纱照、采购结婚用品、邀请亲朋好友……一切似乎都那么美好。
然而幸福在前不久戛然而止。那天阿财找阿美的父亲商量婚礼细节,阿美父亲突然提出结婚条件:在安康城区购买住房一套,再追加彩礼10万元,“这些条件满足不了,我女儿就不嫁给你了。”阿美父亲说道。
阿财一家都是农民,与阿美订婚已经花费了7万余元,实在是无法满足阿美父亲的要求,阿财自知结婚无望,向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美一家返还礼金及相关费用共计60051元。
法院判决:
彩礼是按照民间婚俗,在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按照习俗发生的财物往来,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确定在订婚仪式上阿财给付的礼金宜认定为按习俗给付的彩礼。
但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能强制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必须履行结婚的义务,因此在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对于彩礼的返还金额应当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男方或女方所在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院判决,阿美一家返还彩礼礼金(包括改口费)54700元、“老凤祥”项链一条,戒指一枚(价值约615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温馨提示: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能要求彩礼返还: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较长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分手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董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