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执行局的法官们,我在紫阳法院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真的太感谢你们了!” 1月10日,家住安康市汉滨区的禹某将一面印着“匡扶正义为人民 公正司法树楷模”的锦旗送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手中激动地说道。
2012年,禹某投资50万元,与其他6位股东合伙投资成立“紫阳某混凝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禹某与该公司其他合伙人经营理念不一致,意见分歧较大,禹某申请退股,经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禹某退股并达成退股协议。然而,退股决议形成后,该公司只支付了禹某退股款本息60万元,后期本息再没有与禹某结算。禹某多次找该公司合伙人结算未果,故诉至紫阳法院。
虽然已经到法院提起诉讼了,禹某心里还是十分不踏实,“其他几个合伙人都是紫阳本地人,我一个外地人会不会遭到不公平的审理?”带着这份担忧,禹某紧张地等待着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禹某与该公司达成的退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在实际协议履行中,该公司已支付禹某本息60万元,还下欠禹某本金13.5万元未结清,以本金13.5万,利息按年息15.4%计算,本息合计25.4万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禹某终于松了一口气,“看来之前的担心都是多余的,紫阳人对外地人公平对待,让人信服。”
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却迟迟未履行清偿退股本息义务,故禹某只好再次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紫阳某混凝土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第一时间就采取了执行行动,帮助禹某成功执行,获得了应得的财产。“这件事折腾了好长时间,一直协商不下来,把我累得筋疲力尽,没想到年初立的案,这么快就能执行到位,真是帮了我好大一个忙。”案件得到圆满执行,禹某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董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