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孩子失去了精神支柱,法官,请你一定要给我们主持公道啊。”第一次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流曲法庭的孙某见了法官情绪激动地说道。
经孙某陈述,法官了解到这是一起酒后驾车导致车祸致人死亡的案件,案情复杂,涉及四个家庭(其中一被告居住在西安疫情高风险区,不能到庭),在安抚了孙某的情绪后,办案法官对案件及各个被告进行了进一步了解。
4个月前,孙某的丈夫杨某下班后,和同事周某、王某、赵某一起到单位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4人共同喝了3斤白酒,酒后周某和王某表示距家近,便先行步行回家。赵某觉得自己喝得不多,可以驾车,就开车载杨某送其回家。半小时后,赵某所驾车辆与李某驾驶的半挂汽车尾部相撞,赵某受伤,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孙某认为3被告与杨某同桌饮酒,酒后有责任和义务将杨某安全送回家,3被告没有尽到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家庭进行赔偿,但是多次协商均无果,原告无奈之下将3被告诉至法院。
法官将周某、赵某传至法庭,周某表示,同桌吃饭的时候,自己没有劝酒,饭后也是杨某自愿坐赵某的车。赵某表示自己酒后驾车,并造成悲剧,自己确实有过错,愿意对孙某进行赔偿。在联系王某的过程中,法官发现王某由于近期居住在西安,且其居住地为疫情高风险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庭,但考虑到年关将至,以及孙某母女二人的生活急需保障,法官决定通过视频、电话的方式与王某联系,确保能够尽快解决案件,让原告能好好过年。通过与王某电话联系,王某表示自己虽与杨某同桌饮酒但不存在劝酒行为,且酒后没有开车载杨某,不应赔偿。12月20日,法官将原告孙某及其代理人、被告周某、赵某均传至法庭,受疫情影响,被告王某无法到庭,法官现场通过与王某视频通话的方式,确保王某也参与调解。针对周某和王某认为自己没有劝酒,没有酒后驾车也没有一起坐车,不应该赔偿这一说法,法官对周某和王某进行释法明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同桌饮酒的其他人酒后未妥善照管,一般可以认为存在侵权行为且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杨某和3被告系多年同事,生前几人关系也很好,4人一起喝酒,周某和王某在酒后也应该将杨某安全送到家,周某和王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法官及调解员近4个小时的调解,周某和王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杨某的死亡也和自己有关系,并且平常和杨某也是兄弟,杨某这次出意外,他们也很难过,表示愿意向杨某家属进行赔偿,同时,3被告当场向原告孙某进行了道歉。“杨某也喜欢喝酒,他也有一定的过错,但还是感谢法官为我们母女主持公道。”调解结束后,原告孙某向法官表示。3天后,3被告均将赔偿款通过转账方式转给了孙某。
法官寄语:春节将近,亲朋好友在一起聚餐饮酒后应做好互相监督义务,坚决做到酒后不驾车,在一起喝酒的同事或朋友有过错行为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桌饮酒者应相互履行扶助、注意、提醒、照顾、护送或保证安全的保障义务,增进友谊的方式有很多种,为了父母,为了配偶子女,适量饮酒,安全出行,避免酒后酿成悲剧。(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