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是否还能为自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行为作出诚信修补?很多当事人认为,被立案执行后自己已经存在失信行为,被盖上了“老赖”的标签,于是便破罐子破摔,法院爱咋办咋办,自己拒不配合法院的调解与执行,其实不然。
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的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李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被执行人李某是一名包工头,在一次农村房屋建设工程中,劳务工胡某发生事故受伤,双方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判令包工人李某赔付胡某医药费及护理费用。判决生效后李某因种种原因未赔偿胡某各项费用且双方也并未就此事进行联系,于是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首先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种后果。与其谈话了解到,李某并非故意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而是因前期自己受伤住院且疫情影响等原因暂无能力去赔偿胡某。在得知被执行人李某有积极履行的意向后,执行干警向其宣传富平法院执行局为鼓励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而做出的“诚信修复”机制及纳入失信宽限期,并告知被执行人“诚信修复”的好处都有哪些。在详细了解后,被执行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交至法院。在交款当天,被执行人李某守信按时来到法院,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了申请执行人胡某,富平法院也向被执行人出具了“诚信修复”的凭证“自动履行证明书”,双方握手言和,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区分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同时,通过信用正向激励的方式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法律义务,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也符合最高院关于善意执行的精神,最重要的是促进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让失信被执行人及时走出失信的泥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王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