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与恋人结婚,却在婚姻登记处发现因身份被冒用,“自己”已在异地有过一段婚姻,怎么维权?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身份证丢失被冒用 当事人异地“被结婚”
未婚的蔡某在北京市工作、生活。2019年,蔡某与相恋多年的男友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工作人员称,因蔡某是再婚,需要提供离婚证才能办理新的结婚手续。经过交涉,蔡某调取了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信息显示,2010年2月,蔡某与浏阳籍男子彭某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2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蔡某随即来到浏阳市,向当地警方报案。
经查,2009年10月,蔡某丢失了身份证,被在北京务工的彭某拾得。后因未婚妻罗某未婚先孕,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彭某遂让罗某冒用蔡某身份,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蔡某将彭某、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婚姻不成立 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信息
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被告彭某、罗某为逃避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的限制,达到领取结婚证的目的,利用原告蔡某身份证,伪造蔡某户口页,由罗某假冒蔡某身份与彭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被告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姓名权,而且也严重干扰了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因此,蔡某与彭某之间的婚姻不成立。
此外,由于蔡某已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遭受其男友的误解,故对于蔡某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限彭某、罗某以书面形式向蔡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90.5元。
该案庭审结束后,浏阳市人民法院向浏阳市民政局发去司法建议函,建议市民政局自行撤销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的XXXX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以及2013年2月17日作出的XXXX号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目前,两项婚姻登记信息已依法撤销。
“两高两部”发文 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打击力度
实践中,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纠纷不断。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此外,民政部门还应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