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一企业因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被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处罚,紫阳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被申请执行人紫阳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紫阳县某村村集体土地2540平方米,建设毒重石选矿厂。紫阳县自然资源局经过调查,对该企业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50800。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催缴未果后,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紫阳某企业未经土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毒重石选矿厂,属于未批先建,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行使法定职权,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此,对紫阳县自然资源局对紫阳县某企业非法占用村集体土地2450平方米的行为,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50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