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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出岳麓秦简的时代价值

2022-11-08 23:32:39    学习时报

岳麓秦简是2007年入藏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的一批竹木简,一共有编号2100个,其中比较完整的有1300余枚。竹简文字都抄写于竹黄一面,但在几枚简的背面发现有“卅四年质日”“律”“数”“为吏治官及黔首”等文字,这显然都是篇名。这批竹简的抄写文字显示出多种不同的风格特征,明显不是某一个抄手所能独立完成,因此可以初步判断这批秦简是由多位抄手所抄写,而不是墓主人本人所抄录的。
  这批秦简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六个部分,各有重点。
  第一部分的内容是历谱,其主要功能是记事。这批简上有篇《质日》。其中简611的背面有墨钉,书写有“卅四年质日”五字。简166上也有墨钉,记有“卅五年私质日”六字。
  第二部分名为《为吏治官及黔首》,它是一种宦学读本,共有80余枚简。其内容和形式,都与睡虎地秦简中的《为吏之道》基本相同,很可能是当时为官入仕的必读教材,如简1541:为人君则惠,为人臣忠,为人父兹,为人子孝,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为人友则不争,能行此终。这种箴言式的文句,完全是用儒家的伦理道德在规劝人们怎样为人处世,怎样才能做到“终身无咎”。
  这批简中还有明确的“吏有五善”“吏有五过”等内容,与睡虎地秦简的《为吏之道》大致相同。
  第三部分是有关梦占的内容,共有40多枚简,大部分是对梦的占语式解读,还有几枚是用五行的理论所作的有关梦占的理论阐述,一枚简的背部有“梦书”二字的残存笔画,故我们称之为《占梦书》。岳麓秦简《占梦书》是现在所知最早的梦书文献。据文献记载,占梦早在商周时代就很盛行,先秦文献中多有梦占的记载,《汉书·艺文志》中就记载了《黄帝长柳占梦》和《甘德长柳占梦》两书,但都没有传世。因此,岳麓秦简《占梦书》对解读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占梦与解梦的发展脉络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第四部分是有关算数的书,其中编号为956号简的背面写有一个“数”字,应该就是这部分的篇名,因此我们称之为《数》书。这部《数书》是现在所知中国数学史上最早的数学文献。这部分竹简共有230余枚,简长约30厘米,三道编绳,有的分栏抄写,有的不分栏抄写,其内容与著名的张家山汉简中的《算数书》大致相同,许多可以对勘。如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有乘分术,这批秦简中也有,只是表述中有乘法口诀的内容。如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乘三分,十二分一也;乘四分,十六分一也。”而这批秦简中所抄的是:“三分乘四分,三四十二,十二分一也;三分乘三分,三三而九,九分一也;少半乘十三,有少半也。”两相比较可以看出,秦简中的乘分术还比较注意乘法口诀的抄录,这也使我们联想到里耶秦简中也有乘法口诀,这也许多少说明,秦代对乘法口诀的推广和应运是比较重视的,或许到了汉初,这乘法口诀已是耳熟能详的东西,而不必再推广了。
  第五部分是15份司法案例文书,它大致可以分为4类。第一类是7份狭义的奏谳文书。所谓奏谳文书,就是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请示。所请示的内容不仅包含罪名的选择,而且还涉及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职务上过失的处理办法等法律适用的原则性问题。第二类共有6个案例,其内容大致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县级长官为破案立功的狱吏或令史以“敢言”形式写的一种推荐文书(附有详细的侦查记录),请求郡府将其提拔为卒吏。第二种是郡府以“谓”的形式命令县来处理经过郡覆审的乞鞫案件。第三类为木简,仅一个案例,即《学为伪书案》,记载的是一个叫学的人,他才15岁,却假称是五大夫冯无择的儿子,自己伪造文书去进行诈骗而被识破抓获的案子。第四类也仅一个案例,即《绾等畏耎还走案》,记载的是一个因为在与“反寇”战斗中“畏耎”逃跑而造成将官以及士卒阵亡的案例。
  第六部分都是秦代的律令文献。这部分竹简中,不仅有秦律,还有很多秦令的内容,这部分简的数量最多,占岳麓秦简的一半以上,其中律名就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繇律、置吏律、行书律、内史杂律、尉卒律、戍律、狱校律、奔敬(警)律、索律、兴律、具律等十余种,其中很多律名都是第一次发现,如奔敬(警)律、索律等都是第一次见到。除秦律之外,这批秦简中第一次出现了大量的秦令。经整理,这批秦简中出现的令名就有20余种,如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四谒者令、安台居室共令、尉郡卒令、县官田令等。这些秦令的名称和内容,大都是第一次见到,这无疑给研究秦代律令乃至秦代法制史提供了崭新的材料。
  岳麓秦简的发现,其价值和意义是多方面的,诸如对有关秦代历史、秦代吏治、秦代的数学和宦学教育等方面的研究,都提供了崭新的资料;此外,作为秦人的手写墨迹,为秦代的语言文字研究、秦代的文本研究、秦代的书体研究等都提供了数量众多的第一手材料,具有深度发掘的空间和研究价值。当然,最值得关注的特殊价值更主要表现在秦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
  在岳麓秦简发现以前,有关秦汉的法律文献主要是湖北睡虎地云梦秦简、龙岗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等,其中睡虎地秦简中虽发现了“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等律文,但没有秦令。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只有“津关令”一类而已,故很多学者或以为秦代也许就没有令的存在。岳麓秦简的时代比睡虎地秦简稍晚,而早于张家山汉简,正好是这两批简之间的一批法律文献,而其中各类秦令的大量发现,不仅填补了秦令缺失的空白,而且给秦汉法律制度的多层面认识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可以说,正是这批数量众多的秦代律令资料的发现,才大幅度提升了秦汉法律制度研究的热度和深度,有关秦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才得以展开和深度推进。(陈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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