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养老机构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天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等补贴类型和标准,增加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关内容,以推动天津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
根据《办法》,养老机构补贴包括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天津鼓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公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建设类型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如公产产权设施,登记为事业单位养老机构且有相应编制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并经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建设补贴。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与养老机构房屋产权人为同一人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5万元建设补贴等。另外,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报经民政部门备案后,可按照收住老年人人数、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等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等。
《办法》还增加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相关补贴、申领和发放等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是在政府履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提高机构社会服务水平的运作模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既保留养老机构的公益性属性,履行兜底责任,又可引入有实力、口碑好的民营养老机构对公建机构进行改造、运营,有效激发养老机构活力。参与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不仅能缩短建设周期和节约建设成本,还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服务,更有社会认同感。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还对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共同发布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和天津相关政策规定组织评估,具体由各区民政局组织实施。《办法》还提出,将对养老机构加强监管,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格进行严格把控,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3个月到2年不等的运营补贴。(记者 史莺 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