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草案)》。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对促进政府更好地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和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财经委负责人在议案说明中表示,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监督内容不够全面、部分重点工作不够突出、程序不够严谨、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监督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等不足,出台该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草案共三十五条,对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要求、内容、重点、工作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
决定草案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了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的规定。决定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省委常委会研究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为推进监督工作常态化,还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向省人大提供经济运行情况数据和材料,省人大财经委开展季度经济形势分析。
围绕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决定草案强调对重点工作、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实情况依法加强监督。如决定草案明确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省级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此外,为进一步理顺和稳固工作机制,提高经济工作监督实效,决定草案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综合运用其他各种监督成果及技术、智库支持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作出规定。同时,明确充分采纳基层的建议,规范日常监督中基层重要意见建议和发现重要问题的处理机制。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和省委推进会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人大经济工作监督新形势新任务。要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经济工作,提升地方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法治化水平。(记者 陈奕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