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收入是否存在虚收空转、有无收取“过头税费”问题、税费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如何……日前,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政府收入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将政府收入纳入绩效管理范围。《暂行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管理,强化收入征管,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提高收入效益。
《暂行办法》明确,政府收入绩效评价对象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暂行办法》对评价内容和考核指标作出规定:在绩效评价内容上,将收入预期目标制定、收入预算执行管理、收入征收管理、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及满意度等设置成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则是对一级指标的细化,主要包括收入预期目标设定与经济社会发展、减税降费等宏观政策的衔接程度以及程序的合规性,收入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收空转、违规延压、异地引税等影响收入真实性的问题,收入征管制度建设、组织收入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入库及时性、征收服务便利性,国家和省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社会公众对政府组织收入行为及其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等。
《暂行办法》对评价结果运用作出要求,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政府收入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完善政府收入管理相关政策、改进收入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涉及收入征管部门的要及时反馈,提出改进意见。(殷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