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有关工作的意见》,天津市对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政策进一步完善,例如,帮扶内容有补发养老金、救助医疗费,还有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从明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申请时间。
符合帮扶条件的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将获得帮扶内容有: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天津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或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但本人没有养老金、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天津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天津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补齐差额。
对于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城乡医疗救助和劳模医疗补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且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按照1万元以上部分80%的比例发放救助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于因自然灾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在职教育除外)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暂时出现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临时救助政策及时给予救助,视情形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对于符合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帮扶对象,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民政部门核定,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困难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生活困难帮扶对象: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达到全市人均住房面积2倍以上的(2021年人均31平方米),单套自住房除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注册有企业的;安排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拥有排气量1.8升(含)以上或价格18万元(含)以上的机动车(以购买时价格计算),或者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的;年度内本人、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子女自费出国(境)旅游、出国留学的;经证实不属于生活困难的其他情形。
市民政局救助处负责人表示,符合帮扶条件的表彰奖励获得者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同级工会组织提出申请,首次申请的,需到本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窗口签署家庭财产核定授权书,进行家庭财产核查。对于受理窗口,要求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认真做好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相关信息的核查和帮扶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协调,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表彰奖励获得者纳入帮扶范围,全力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记者 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