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共六章四十一条
◆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日前,省委编委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事业单位管理权限和程序、机构管理、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巩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管理规范化水平,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全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9个试点省份之一,我省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在制定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实行人员控制总量管理、开展绩效考核、强化职能运行监管等方面,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为不断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的基础上,我省总结经验做法出台《办法》。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在职责权限方面,《办法》明确,各级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管理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宜。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在机构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或者撤销,事业单位举办单位、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规格、隶属关系、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其中,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编制数量等因素,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内设机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办法》对编制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事业编制数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其中,事业单位编制核定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应当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适应经济社会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适应事业单位履职要求。事业单位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人员编制规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根据其职责任务、编制数额等从严核定。
《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办法》还对监督检查的方式、畅通监督渠道、纪律要求、处分规定、绩效考核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刘一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