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9月7日之前,公众有任何意见建议均可以提出。
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
七大危害行为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七大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行为,分别是: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增设或者扩大卫生间、厨房或者阳台,将自建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对他人房屋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
另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搭盖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掘自建房屋地下空间的;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保险公司可依法设立
相关险种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和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自建房屋安全进行定期巡查,督促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全省还将鼓励和支持开展自建房安全管理领域新技术研发,积极应用科技手段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依法处理。
出租危险房屋
或将被罚款2万-10万元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不配合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出租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参与方式
1.在省司法厅官方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2.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3.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sftlfec@sina.com。(记者 戴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