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对2020年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裁量基准》(2022年版)进一步扩大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新增6种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区分改正情况、补救措施、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性质或规模、违法次数等情形,在计算公式中加入修正裁量系数。对长期守法经营、主动迅速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排污单位,大幅降低处罚金额;对多次违法、拒不改正、不配合案件调查的排污单位给予较重处罚,最大限度实现过罚相当。
同时,改变过去以最高裁量等级作为首要裁量因素的做法,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特点将违法事实等方面作为首要裁量因素,首要裁量因素和其余裁量因素在裁量基准中的权重各按照50%确定,使行政处罚裁量更加注重违法行为本身。
《裁量基准》体现宽严相济处罚精神,在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不予处罚范围,新增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等6种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于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陈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