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1日起实施,我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
《办法》共27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保护原则、部门职责等,对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的认定、养护及管理工作等作出具体要求。《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城市树木。城市大树,是指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外,树龄在20年以上的城市树木,或者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径18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办法》明确,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每五年普查一次,进行调查、登记、编号、鉴定、定级、建档,并向社会公布;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健全并动态更新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动态监测其生长情况和生存环境,加强养护管理;为城市大树建立树木“身份证”电子档案,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
我省对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实行养护责任制。鼓励社会单位、个人以认养、捐资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鼓励挖掘提炼城市古树名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建设古树名木公园、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开展自然、历史、文化教育体验和科普活动,倡导全民保护。
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城市大树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晋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