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改居”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内容。7月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表示撤销村委会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撤村设居需要规范进行。《意见》明确撤销村委会须同时满足符合规划、耕地不足、改制完成三项条件。撤村后设立居委会也应同时满足地域清晰、规模适度、居委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等条件,社区命名更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等具体要求。
《意见》要求,要加强分类指导,因村制宜,精准实施,稳妥有序开展撤村建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