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提出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执行新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序列。
随着技能人才评价改革深入推进,现有“五级工”技能等级划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2021年,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和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人社部组织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在高级技师之上增加特级技师(岗位)技术职务,标志着我国进入“六级工”时代。此次,人社部在总结特级技师评聘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拓展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打破技能人才成长“天花板”。
通知提出,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在经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开展自主评价的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新的“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根据不同等级设置采取不同考核方式开展评价,其中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按照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特级技师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首席技师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通过评聘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
此次调整,有利于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更好结合。引导用人单位对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岗位分红、专项特殊奖励、技术创新成果入股等激励办法;明确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取得特级技师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首席技师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确定薪酬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