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总河长张国清,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长李乐成签发《辽宁省总河长令》(第4号),公布《关于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全力保障河湖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部署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等工作。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级河长、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持续深入推动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市县要抓落实,通过全面排查、日常巡查、暗访检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充分运用“河长+河湖警长”“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黑涉恶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干部违法违纪线索,严厉打击“沙霸”“矿霸”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
辽宁省已进入汛期,安全度汛无小事。围绕全力推进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辽宁省要求市、县级河长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力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整治工作。各级河长办要将排查整治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及时提请相应河长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2022年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全部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各地区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及时将新增问题纳入“三个清单”,发现一处、解决一处。
针对全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辽宁省要求在前期排污口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整治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开展整改。2022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2022年度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及重点整治任务清单;202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年度重点整治任务;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结果复核及问题整改。加快推进渤海入海排污口整治,年内完成580个排污口整治任务,实施省控入海河流消劣和8条国控入海河流总氮削减。
《决定》强调,各级河长办和水利、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交通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强对分管领域的监督和指导,形成河湖、海湾管理保护整体合力,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要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作为落实河湖长制的重要内容,将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非法采砂专项整治等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激励,推动工作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