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4月14日电(记者田先进)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印发《安徽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补齐社会救助体系短板。
指引明确,监管主体为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统一制定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实施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照料服务人是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照料服务人时,应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照料对象数量等因素。
指引要求,照料服务人负责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生病看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包括协助做好生活能够自理特困人员患病期间居所卫生、生活照料等;对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特困人员,因人制宜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等服务。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