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推出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15条措施,其中之一是明确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2021年,天津市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268.5亿元,占全市采购规模的72.7%;其中合同授予小微企业185亿元,占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额68.9%。今年以来,天津市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继续在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助力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月12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士回答了广大中小企业非常关切的具体采购事宜。一是提高采购份额预留比例。明确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40%以上预算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不低于70%。以上比例要求比国家规定提高了10个百分点。
二是明确优惠上限执行情形。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和采购包,赋予采购人自主确定价格评审优惠的权利,但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要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确保中小企业享受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
三是降低中小企业交易成本。鼓励采购项目免收或降低比例收取保证金。推行预付款保函,鼓励在合同履行前向中小企业预付30%的合同款项。
进一步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将满足支付条件的采购款项支付时限明确为30天,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是强化政策落实信息公开,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各采购人从2022年起必须通过网上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以及采购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小企业如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扶持政策?市财政局方面回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记者 岳付玉 通讯员 罗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