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衔接国家近年来新出台生态环保领域法律,对现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完善,从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总纲性、综合性规定,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制度体系,对其他生态环保单项法规起到统领作用,从整体上推进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条例》多个条款体现党中央关于“双碳”目标的重大决策部署,其中明确应当把“双碳”纳入生态省建设布局,科学编制“双碳”时间表和路线图,发挥福建林业优势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加快建立以绿色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生活方式。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倒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在上位法基础上,《条例》根据福建省环境执法实践需要,贴近民生,回应百姓生活关注焦点,规定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禁止性规定及其法律责任,增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规定,高考、中考期间在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