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长711公里,涉及8个省辖市28个县(市、区)1312个自然村庄,是黄河保护治理的重点、难点、关键点。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关于《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
《草案》共七章七十一条,对规划编制、河道整治和建设、河道管理与保护、黄河河长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河道管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黄河河道既是行洪、滞洪的通道,也是滩区群众生产生活的场所。《草案》第一章总则中明确:黄河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减灾和生态保护的总体安排,坚持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求,《草案》明确:黄河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此外,明确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及其所属各级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河南黄河实行“河长+”制度;并将“联防联控机制”“河长+警长”“河长+检察长”“河长+庭长”等有效的机制、制度进行了立法确认。
整治与建设: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草案》第三章中明确:黄河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保障防洪设施和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因防洪需要在黄河河道进行应急抢险及相关工程建设可以先行实施,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滞洪区内为群众避洪、撤离所建的避水台、围村堰、报警装置、船只等的管理与维护,保证其正常运用。黄河河道内的滩地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
管理与保护: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
《草案》中明确:实施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河道管理立法‘小切口’服务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大格局’,对推动沿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申延平表示。
就推动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黄河河道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等文物的保护,对涉及黄河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