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9日从山东省大数据局获悉,《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包括23条内容,明确了公共数据的适用范围,并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公共数据开放有了“明白纸”。
近年来,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建设了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据开放数量和容量位居全国前列。“但同时,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还存在开放领域仍需进一步拓展、制度保障也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省大数据局副局长顾卫东表示,山东省有必要加快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措施,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
《办法》与其他地方现有公共数据开放立法相比,适用范围更全面。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应纳入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管理。
《办法》还明确了重点和优先开放数据范围: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同时遵循“需求导向”原则,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范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行业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需求。
山东是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省份之一,为加快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释放,《办法》规定了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应用开发、创新创业等活动,明确利用合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交易,有关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
数据安全是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基础和保障。《办法》规定,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有关公共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同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作出规定,明确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要求。(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