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结合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多措并举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全力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近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自2022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提高到92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060元提高到5160元,惠及15.8万人;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4196元提高到14461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590元提高到7740元。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主任谭明虎介绍,为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近年来,自治区民政厅持续推进全区民政部门全力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出台了《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明确提出了对边境地区低保对象在现行标准上增发10%低保金。同时,正在起草《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拟对全区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寒地区低保对象增发10%的低保金。此外,自治区民政厅还组织开展了全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动态监测低收入人口,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目前全区74个县(区)“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全部开通,“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更加顺畅。
记者了解到,根据自治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提高到92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060元提高到5160元,惠及15.8万人;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4196元提高到14461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590元提高到774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每人每年1420元提高到1446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费每人每年2129元提高到2169元,惠及1.3万人。
谭明虎介绍,2021年,全区城乡低收入人口23.3万(含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168673人(其中,城市低保24717人,农村低保143956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1.3万人,临时救助1.4万人(次),切实做到了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另外,2021年,西藏自治区共下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1亿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据了解,为积极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稳步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水平,下一步,自治区民政厅将制定低保、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办法,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围绕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适度扩大低保、特困人员的保障范围,并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流程进行优化和完善。
“我们将全力抓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更新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数据信息,做到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谭明虎说,同时将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数据信息录入工作,做好易返贫致贫监测数据共享和对接,进行常态化预警研判,做好信息数据比对,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措施,严防“脱保”“漏保”,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应退尽退”。
此外,自治区民政厅还将规范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研究制定《关于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全区相对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建立低保标准与人均消费支出、物价上涨指数等指标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定标、精准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