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辽宁省法院获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以《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牵引的“1+3”系列制度,指导全省法院全面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本次改革试点工作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为期2年。
据悉,“1+3”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实施方案》和《关于全省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关于全省法院案件管辖权转移与提级审理的操作办法》《关于民事行政再审审查及审理的操作办法》。
《实施意见》明确了完善制度体系、精准测算研判、科学配套资源、强化业务指导、深化繁简分流等11项重点工作任务,并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将改革试点工作分为启动、推进落实、中期评估、督查督导和总结验收等5个阶段,明确各阶段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三级法院聚焦重点,依法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管辖规定》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有关要求,结合辽宁法院实际,明确三级法院各自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范围。“两个操作办法”详细规定了中级、基层法院报请提级案件情形,报请时间及程序,审理期限等;从分案到审理、合议、送达及归档等环节对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工作进行全流程规范,并对审判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重点、疑难问题作出说明。
辽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试点工作旨在重塑“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的职能定位和审判格局。辽宁是全国12个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改革后,大量案件将进一步下沉至基层法院,如何保障审判质量和效率,是本次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辽宁高院确定沈阳中院、大连中院、朝阳中院为全省改革试点示范法院。3家中院还将分别确定2至3家基层法院为本辖区改革试点示范法院。此外,辽宁高院还要求各示范法院要聚焦改革重点难点任务,确定改革创新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有创新的示范经验,并在全省法院推广,最终形成改革辽宁样本,为修改相关法律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