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企业购买“COD去除剂”(COD全称Chemical Oxygen Demand,一般指化学需氧量)投加在污水处理末端,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施,人为降低COD监测数据。6月2日,由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污染环境案在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该公司主管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污水处理企业,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连续三次因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罚款累计120万余元。
为了公司“利益”,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该公司先后7次购买所谓的“COD去除剂”,并由公司主管人员夏某亲自或指挥公司员工将“COD去除剂”非法投加到污水处理末端。
据悉,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在河流污染和工业废水性质的研究以及废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中,它是一个重要的而且能较快测定的有机物污染参数。经鉴定,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干扰在线监测设施测定过程,从而使测定结果偏低。
2021年5月12日晚,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当场查实这一违法行为。同年5月17日,当地环保部门向长兴县公安局移送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并随案移送了现场勘查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该公司及项目主管人员夏某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30日移送长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且属于新类型案件,湖州市检察院作出提级办理的决定。今年5月11日,该案由长兴县检察院报送湖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州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据该案主办检察官、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黄辉介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便于生态环境部门全面、及时地掌握企业排污状况,减少环境执法成本,提高排污超标整改效率。但该污水处理企业通过干扰监测的方式,人为降低监测数据,这种做法不仅会影响行政执法效果,在污水处理中投加“COD去除剂”还可能污染环境。对此,长兴县检察院已委托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进行评估,下一步,将根据情况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