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吕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21年6月,被告人姚某伙同被告人吕某、被告人汪某在通化市东昌区某酒吧附近与被害人吴某故意发生碰撞,并以吴某酒后驾车相威胁,向吴某索要4000元;2021年9月,在五月花小区附近红绿灯处,姚某驾车故意撞上被害人邹某的车辆后,由吕某假冒车主向邹某索要1.8万元;2021年10月,在东昌区某电影院附近,吕某发现被害人饮酒后告知姚某,二人尾随至胜利路附近,故意撞上对方车辆,并向被害人索要8000元;2021年11月,吕某在东昌区东宝一条街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有酒后驾车的可能,随即告知姚某,二人尾随至红旗桥下红绿灯处时,故意撞上对方车辆,欲敲诈钱财,后发现刘某未喝酒,遂通过保险进行处理;2021年11月,在东昌区光明路附近,吕某发现被害人孙某酒后驾车,随即与姚某、汪某驾车尾随至康馨园附近,故意撞上对方车辆,敲诈孙某8000元。
2021年6月至11月期间,姚某、吕某、汪某连续5次以相同的“碰瓷”手法,通过蹲点寻找作案目标尾随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醉酒驾驶人,累计敲诈7名被害人,涉案金额达3.8万元。后姚某、吕某、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吕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危险方法制造事故,利用酒驾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敢报案的心理敲诈勒索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