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发生交通意外,能否要求肇事者赔偿“误工费”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驳回了杨某花主张赔偿误工费的请求。
2020年7月3日,王某驾驶汽车与杜某驾驶(原告杨某花乘坐)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花、杜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花、杜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花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88天,住院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经鉴定,杨某花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花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获得赔偿。杨某花就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误工费36301.5元,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其确有劳动收入,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