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集资诈骗案。维持初审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分别将被告人犯罪所得1000万余元追缴退赔被害人。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刘某先后以乌鲁木齐通元佳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新疆通元鑫行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金融行业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员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与陆某某等200余名被害人签订了“关于创办老年爱心超市的合同文件公司实行股份制合同协议书”、借款合同以及收藏合同,收取200余名被害人集资款。所集资金绝大多数未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没有真正经营管理项目,也没有产生利润回报的可能,致使大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案发后,被告人拒不交代集资款去向,逃避返还。
2018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立案侦查此案。2019年3月8日和4月23日,刘某、李某先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共向200余名被害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100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集资诈骗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集资参与人共有200余人,其中90%为65岁以上老年人,严重侵害了老年人权益。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分别将被告人犯罪所得1000万余元追缴退赔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刘某上诉。经乌鲁木齐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