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老年公寓”营销售卡为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亿余元。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同陈某(已判决)先后在襄阳市出资成立了某养生中心等四家公司,均未获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1年7月,胡某、陈某开始筹划营销“老年公寓”项目,聘请专人组建“老年公寓”营销团队,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发行“老年公寓”金卡、钻石卡、至尊卡三种金额不同的订金卡,按卡额高低享受不同福利补贴,并承诺期满可退还本金。2013年7月,胡某、陈某经筹划,又陆续向社会公开宣传发行同样具有还本付息功能的六种增值卡。截至2015年4月,胡某伙同陈某通过某养生中心等四家公司,利用前述营销方式非法吸收4241名办卡人资金共计3.5亿余元,尚有2745名办卡人本金近2亿元未予退还。
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