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上诉案,并当庭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终审裁定,6名被告人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0万元至5000元不等。
被告人龚某、吴某、刁某、游某均系驾校的教练。2019年年底,龚某萌生组织驾考学员作弊以牟利的想法,并在网上购买作弊器材,在教练微信群发布消息。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龚某伙同吴某利用微型摄像头、无线耳机等作弊器材帮助考生在科目一等考试中作弊总计100余人次,涉及考试场次40余场。龚某由此非法获利15万余元,吴某非法获利2.6万余元。在此过程中,游某因帮助二人介绍考生,非法获利2万余元。
此外,2020年5月以来,游某伙同车管所辅警被告人贺某,考场监考员被告人税某、被告人刁某采取直接向考生念答案的方式帮助考生在科目四考试中作弊总计30余人次,涉及考试场次20余场。游某因此非法获利1万余元,贺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税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刁某非法获利1500余元。后龚某、吴某、游某、刁某被抓获归案,贺某、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梁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等6人在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人员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遂根据6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贺某、刁某不服,向重庆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诚实无欺,信义立身。考试诚信不仅是约束个人的道德规范,且关乎人才选拔、资格认证等,制约着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随着各类考试的日趋激烈,考场作弊呈现出作弊规模组织化、作弊主体多元化、作弊手段现代化等特点。这样的社会异象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损害其他考生的利益,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危及国家考试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三个与考试相关的故意犯罪,从刑事立法上就考试作弊的罪与非罪问题进行了限定。驾驶执照考试关乎生命安全,本应严肃对待,而在本案中,6名被告人急功近利、铤而走险,为参考人员提供无线接收器、针孔摄像头、显示器等器材,组织参考人员作弊。如参考人员以作假的方式通过考试取得驾照,没有真正学会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知识,路上驾驶本领不强,一旦上路遇到突发情况将会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可谓害人害己。
中、高考即将到来,法官再次提醒,组织考试作弊者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参与作弊的考生也会被取消考试成绩,甚至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参加考试。广大考生应端正考试态度,遵纪守法、诚信考试,切莫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