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柏 林)车子遇海水涨潮后遭受财产损失,联系保险公司理赔被拒。日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车主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李先生驾车前往某乡镇,将车辆停在海边便出海钓鱼。中午回来时,李先生发现车子因海水涨潮被淹,李先生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派出所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车子确实有被海水淹过的痕迹。随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标的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为由,拒绝赔偿。
李先生认为,自己为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公司也收取了保费。海水涨潮不可预见,投保时并没说明车辆被潮水淹没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为此,李先生特地找了评估机构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本次损失达61700元,李先生支出评估费用3200元。
2022年3月,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其履行保险责任,支付保险赔偿金61700元并承担评估费用3200元。
保险公司则表示,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海边存在一定过失,且潮汐是正常的自然现象,不属于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才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畴。
李先生称,作为附近的居民,加上生活经验判断,停车的位置不会被潮水淹没。但当日此处的海水涨至如此高度,远远超出自己可预见的范畴,因此属于自然灾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潮汐是海水在天体引力作用下产生的周期性运动,是一种有规律的、可预见的自然现象,并非突发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车辆曾因潮汐而被海水淹过,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车辆被海水淹时的涨潮超过原有的规律性并且被认定为自然灾害。因此,案涉车辆因海水涨潮受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签订时,存在诸多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所注意,但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却容易忽视。
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转移和分散风险,而风险的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损失”。因此,保险合同也体现为一种不确定性,即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作为赔付保险金的依据。该案中,潮汐属于有规律的、可预见的事件,不具有风险特征,其所带来的车损不在保险范畴。因此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