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柏 巍 通讯员 王 溪)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滥伐林木引起的刑事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李大、李二、李三(三人均已判刑)在九台区西营城镇南桥北,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李大父亲生前所种植的198棵杨树砍伐后进行售卖,非法获利1万余元,经九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砍伐的杨树材积为40.5139立方米,立木蓄积55.7706立方米,价格鉴定金额为2228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