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后无继承人,买卖房屋无法过户,当地民政部门成了其遗产管理人。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宣判张某某、王某某诉安宁市民政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及安宁市民政局诉张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据悉,这是民法典施行后云南首例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案件。
2018年12月15日,张某某与案外人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名下某小区房屋出售给张某某,房屋成交价为58万元。双方约定支付首付款40万元;房屋交付当日支付1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双方在房管部门签字手续完成后支付尾款8万元。张某某、王某某先后向陈某支付了房款共计50万元,于当年12月30日接收了房屋并装修入住。按合同约定,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61天内,陈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20年2月24日,陈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且没有继承人。2021年12月6日,安宁法院受理了张某某、王某某诉安宁市民政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宁市民政局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2年3月7日,安宁市民政局针对前案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王某某支付房屋买卖尾款8万元。安宁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2022年3月17日,张某某、王某某向安宁法院请求指定安宁市民政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未立有遗嘱且没有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安宁市民政局作为陈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可以作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遂指定安宁市民政局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
安宁法院认为,张某某、王某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现该房屋已可以正常办理过户手续,协助张某某、王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陈某的合法合同义务,故张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宁市民政局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某、王某某应当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向陈某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现安宁市民政局作为陈某遗产管理人有权要求二人支付购房尾款。
据此,法院判令由张某某、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政局支付购房尾款8万元。同时,由遗产管理人安宁市民政局协助张某某、王某某办理安宁某小区某房屋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