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责条款未尽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中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4月7日,某物流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张某驾驶该公司重型半挂车时,与同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彭某相撞,造成彭某当场死亡,后张某驾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就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未协商一致,彭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告知投保人免责事由,其后续免责事由的签订也并不清楚是否送到给了投保人,不能证明尽到了提示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杜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