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在校大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大学生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小赵出生于2002年7月,现就读于重庆某大学。小赵的父母赵某、黄某于2013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小赵由母亲黄某监护抚养,父亲赵某每月给付小赵600元生活费,并承担其一半的学费、医疗费。
此后,赵某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了对小赵的抚养义务,直至小赵进入大学学习,小赵的父亲便以小赵已成年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
2022年3月,小赵将父母诉至合川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生活费、学费等费用。
庭审中,母亲黄某表示愿意承担小赵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赵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已完成高中学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范围,其父母黄某、赵某已无承担其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关于被告黄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原告小赵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法院认为被告黄某作为原告小赵的母亲,且与原告小赵一起共同生活,故对其愿意协助原告小赵完成大学学业的意愿,法院予以尊重,但被告黄某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故不宜直接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小赵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获取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其上大学期间所需的费用。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赵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是指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尽管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完成大学教育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是父母的经济资助,但从法律层面,已年满十八周岁的大学生,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已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对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的独立自主精神、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能力,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