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宣部版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督办的特大生产销售假地图案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戚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何某等5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各处罚金,共计248万元。
山东人王某在北京经营着一家文化公司,主要从事制作、销售地图以及地图册等地图周边教辅文具。偶然一次与老乡何某的闲聊中,王某得知小商品批发市场消费基础广泛、销路广赚钱快,然而正版地图的价格在批发市场并不占据优势,因此王某萌发了压缩成本、制作盗版地图的主意。于是,王某找到了在山东菏泽经营印刷公司的戚某,让他冒用有出版物印刷资质公司的名字,充当假地图明面上的印刷单位来印刷地图,同时联系了经营着一家覆膜厂的何某来为假地图完成最后一道覆膜工序,并负责外销工作。
五年内,在王某的统筹组织下,形成了一条由戚某等人负责非法印刷、何某等人负责覆膜并销售的假地图犯罪产销链条。直至案发,王某等人制作、销售的36款假地图已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流向全国各地,共销售960余万张,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1000万余元。
另外,王某在明知戚某公司无印刷资质的情况下,以其他印刷公司的资质获取武汉大学出版社开具的委托印刷单,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等4款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地图。为了多赚钱,王某、戚某印制的数量甚至大大超出了委托印刷单上的数量。不仅如此,何某等人还在未获得迪士尼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印制并销售品牌拼图,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何某、戚某等7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专有出版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地图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负责覆膜并销售的何某等5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王某、何某、戚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私自印刷、销售盗版图书是目前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这种无视他人劳动直接攫取他人成果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震慑不法分子,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正版图书提供法治保障是人民法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的具体体现。
地图事关国家主权利益,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出版地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本案中,王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专有出版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地图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且导致部分侵权地图未经审核流入市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法应当严惩。该案的审结不仅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对鱼龙混杂的图书市场环境起到规范作用,依法维护了图书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