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以免费提供保健用品为诱饵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件,裁定驳回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王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注册登记夕阳永康保健品店,诱骗老年人到店购买“九鼎黄”“亚麻籽油”“松针”“制氧机”等保健用品,并签订答谢协议书,承诺交付钱款后,即可免费使用相应的保健品,已交付的钱款后期会分期返还。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24人信以为真,向王某某交付钱款86090元,但之后并未获得返还,王某某将店铺关闭并逃匿。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对其适用缓刑。
榆林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免费提供保健品为诱饵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鉴于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已对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但王某某实施诈骗的对象为老年群体,且人数较多,犯罪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