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幼儿园的小手工,到小学的科技小制作和手抄报,再到为集体活动、演出准备特定的道具,孩子动手能力的培养越来越被学校、家长们重视。但是,小手工等制作过程操作不正确、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4岁幼童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期间,被同学使用手工剪刀剪断了耳廓。幼童父母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法院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幼童各项损失5700元。
4周岁的翟某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某所幼儿园。2021年8月,翟某在幼儿园上手工剪纸课时,被同班同学小李用手工剪刀剪断了右耳耳廓。翟某父母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无果,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
翟某的父母认为,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幼儿园负有监管和照顾义务。因被告幼儿园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翟某耳廓被其他小孩用手工剪刀剪断。虽然学校已给付治疗费,但翟某后续还需要进行手术和整形等,且对其也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幼儿园支付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护理费8600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以及翟某直至成年所有因耳朵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耳廓整形,根据实际花销确定数额)。
被告幼儿园辩称,事故原因为其他在园学生导致,且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阻止,案涉行为已超出正常行为范畴,超出幼儿园的监管能力。事故为他人行为造成的伤害,对幼儿园来说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仅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翟某、小李均为幼儿园在读学生,两人为同班同学。幼儿园老师给翟某、小李在内的6名幼儿上手工剪纸课过程中,小李突然持剪刀剪向翟某右侧耳朵,导致翟某受伤。事发时,手工课教师正在低头剪纸,未注意到班级异常情况。小李所持剪刀为金属刀刃式样。剪刀是幼儿园老师要求家长提交的,对剪刀的要求为:圆口,刀片能剪动纸,其他不要求。事发后,翟某经某整形外科医院诊断为:右耳外伤,同日为翟某行右耳外伤清创缝合术。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幼儿园组织4岁左右的幼儿做手工剪纸时,应对工具进行严格把关,选择适合幼儿年龄特点与认知能力的工具。幼儿园要求幼儿家长提交手工作业用的剪刀时,仅要求圆口、剪动纸即可,现幼儿使用锋利的金属刀片式样的剪刀做手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其次,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手工工具的危险程度,尽到较一般大龄儿童和普通学科类课程更多的注意义务,加强课堂巡查,时刻防范危险发生。本案事发时,手工课程老师在桌前座位上低头剪纸,未尽到审慎观察、管理义务,导致危险发生。最后,面对手工工具较多,且桌面上有锋利刀具的情况下,应拉大幼儿之间的座位间距。本案事发时,在仅有6名幼儿参与手工剪纸的情况下,座位间距较小,幼儿之间相邻较密,也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综上,幼儿园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翟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相应标准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不合理或者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翟某父母主张的后续费用,因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翟某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00元。
(阮小英)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幼儿来说,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除了承担对在校学生的教学责任外,还负有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的义务,特别是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预防危险、隔离危险、消除危险等。教育机构负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隔离、预防、消除危险的义务,减轻或避免教育机构场所内在校学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本案中,虽是家长提供的手工制作工具,但是工具的标准和选择为幼儿园指导。同时,幼儿园对在校的幼儿负有全面监管义务,场所、物品、饮食等均应保障幼儿安全。法官提醒幼儿园、早教中心等幼教机构及家长们,在启发、锻炼幼儿动手能力时,应该选择与幼儿年龄、认知相符合的课程或活动,谨慎选择幼儿能够接触到的材料和工具,尽最大的注意义务,确保幼儿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