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以吸粉引流工作室为违法犯罪设立通讯群组

芜湖五青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获刑

周瑞平 孙文博    2022-05-24 10:34:19    人民法院报

五名“95后”青年成立吸粉引流工作室,诱惑群众加入企业微信群,再将微信群出售牟取非法利益。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周某某等5名被告人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芜湖市租赁场地成立吸粉引流工作室,组织方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强某某等人编辑带有企业微信群二维码的虚假广告海报,以免费领取礼品的话术吸引群众加入指定企业微信群,并要求对方在朋友圈发布广告,以诱骗更多人进群。之后,周某某将组建好的企业微信群卖给上线,上线根据成功引入群内的客户人数,按照虚拟货币“USDT”币(以下简称“U”币)与人民币1:6.3左右的兑换比例,以“U”币结算报酬支付给周某某。经查,被告人周某某收到上线转入的“U”币共计354228.7个,根据公诉机关认定“U”币兑换人民币的比例,计算出吸粉引流工作室作案期间非法获利212.5万元,扣除周某某向其他作案人员发放的工资,周某某获利139.2万元。

法院还查明,吸粉引流工作室将企业微信群卖给上线,导致被害人陈某某被上游诈骗集团以刷单支付佣金为名引入诈骗圈套,共被诈骗11.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方某某、强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设立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属共同犯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个人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竞拍成功后才对标的物有异议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