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襄阳某石业公司诉樊城区水利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判决维持樊城区水利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采砂船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9日,樊城区水利局收到举报线索,汉江河道樊城区太平店镇龚洲段龚洲渡口下游有工程船正在进行非法采砂作业,遂立即前往涉案水域进行查看。经调查,襄阳某石业公司“顺A号”采砂船在当日采期即将结束时,从汉江樊城段芦湾采区出发前往龚洲码头回水湾内集中停靠点的途中,在龚洲渡口下游500米处水域持续进行2小时左右的采砂作业,采砂量共计300吨,涉案价值达1.2万元。
樊城区水利局根据事发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作业人员的询问笔录认定,襄阳某石业公司“顺A号”采砂船作业区域为禁采区,开采行为属于非法采砂。行政处罚告知后,该公司提出申辩,认为采砂船在返回途中搁浅,因需要给拖船配重增加动力才临时进行采砂作业。樊城区水利局认为该申辩理由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而不成立,遂作出没收采砂船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石业公司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向樊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顺A号”采砂船在樊城区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域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之规定,樊城区水利局作为涉案水域的河道主管机关,具有查处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进行调查取证、举行听证会、并召开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程序正当合法、法律适用正确,遂判决驳回该石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樊城区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