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案件和解,历时近3年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尘埃落定。
2020年4月,姚某作为竞买人,通过司法拍卖平台,成功竞拍了另案被执行人谌某位于安化县的一处门面。安化县某银行是该门面的承租人,正当姚某准备对门面进行验收的时候,发现谌某与该银行签订的租赁合同存在问题。
原来,2019年9月,谌某与该银行签订了《房屋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相比,未予计算20%的公摊面积,同时取消了租金逐年递增的约定,致使该银行应支付的租金大幅减少。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在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7日的租赁期内,该银行实际支付租金将相比之前合同约定的租金减少近30万元。而自2020年6月1日起,该门面已归属姚某。
该银行认为,姚某在竞拍门面时对上述情况是知情的,即使不知情,姚某也应当按照竞买须知对拍卖物进行调查了解。因协商不成,姚某以谌某与该银行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法院最终认定姚某对补充协议应知晓或认可,补充协议仍然有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今年3月22日,姚某来到益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检察官调取案件审理卷宗,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发现法院在竞买须知中已告知,竞买人应当亲自到现场看样,对标的物进行全面了解,如果决定竞买则视为对标的物现状和瑕疵的认可,姚某申请监督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谌某与该银行在门面查封期间私下达成《房屋合同补充协议》,并未通知法院,存在妨害诉讼的嫌疑,若直接认定姚某知晓该补充协议,既不能保证相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让矛盾最终化解。
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日前,益阳市检察院组织当事双方及原门面所有人谌某召开听证会。会上,检察官分析了当事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指出姚某与该银行是长期合作关系,建议双方积极达成和解。
最终,该银行对姚某作出10万元的补偿,双方达成和解,姚某撤回了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