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五花八门,劳资双方围绕解除事实所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一起部门领导行使职权却遭辞退的纠纷案件。
杨女士系某知名品牌酒店市场营销总监。2021年4月15日临近下班时间,杨女士到该酒店市场部索要餐饮宣传照片时,发现该部门工作人员小丽在自己工位上换衣服。杨女士当即向小丽指出,酒店提供了专门的更衣室,而办公室属于公共场合,在此更换衣服违反酒店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小丽未听劝阻,反而要求杨女士暂时回避。双方继而发生口角冲突。于是,杨女士对小丽更换衣物的行为用手机进行拍摄取证。小丽担心照片有损自己的名誉,遂向酒店人事部门反映,并以部门领导偷拍其换衣服为由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处置结论为小丽被杨女士拍摄的地方有衣物遮挡,非隐私部位,且杨女士已将照片删除,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双方协商解决。
次日,该酒店经征求工会意见后,向杨女士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杨女士工作期间存在“侵犯部门下属员工隐私,该员工已报警处理,使员工产生较大的心理阴影”的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管理秩序。
杨女士认为其是正常行使职权,未将拍摄的照片传播出去并已及时删除,对酒店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因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酒店解除合同违法。仲裁委认为,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杨女士拍摄小丽更衣的行为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属于酒店规章制度中“广义上的非职业化和其他不礼貌的行为”,构成骚扰。酒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杨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酒店设有专门的更衣室,员工有义务按照规定在更衣室更换衣物,否则构成员工手册中相应的违纪行为。员工小丽在办公区域更换衣服的行为不当,杨女士作为部门主管有权对此予以指正。在劝阻无效时,杨女士进行拍照系对员工不服从管理的场景予以固定。且照片未经转发、扩散。
结合公安机关的出警处置结论,法院认为,杨女士属正常履行其作为部门主管的管理职权,未超出合理、必要限度,不属于对员工私密活动的侵犯,不构成酒店规章制度所定义的骚扰行为。故酒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牟 聪 陈倩琳)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不仅是劳动者个人安身立命之本,同时也关乎社会稳定大局,用人单位作为提出解除事由一方,应由其对解除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后,无法清晰判断劳动者行为是否符合严重违纪情形的,则可通过经验法则或价值标准进行判断,即从劳动者作出相关行为时的背景、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后果是否严重等方面,结合劳动者岗位或所从事行业的特殊性审慎作出利益衡量。
本案中,部门领导管理职责的行使和劳动者隐私保护的界定产生一定冲突。二审法院通过综合分析杨女士拍摄行为的起因、目的、杨女士的岗位职责、下属员工的表现以及拍摄的具体内容和影响大小等因素,认定杨女士的拍摄行为并未侵犯员工隐私,未达到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大众认知理念,有效制约用人单位隐形违法行为,维护了劳动者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