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封宁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封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退出的违法所得1469万余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被告人封宁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封宁利用担任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在房地产项目规划和容积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4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封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封宁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预缴部分罚金,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