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定被侵权人属于无偿搭乘机动车,根据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021年3月20日,某商贸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郑某驾驶该公司车辆运送货物,途中遇到朱某提出搭乘请求,考虑到确实顺路,郑某便允许朱某上车无偿搭乘。当车辆行驶至一乡村道路的转弯处时,因剧烈颠簸致使副驾驶一侧的车门被弹开,朱某从副驾驶座位上摔下车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受伤住院治疗17天,共计产生医疗费约7万元,某商贸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剩余5万元医疗费系朱某自行垫付。由于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和某商贸公司支付剩余5万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无偿搭乘机动车,案涉车辆并非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车辆,属于非营运机动车。郑某及某商贸公司在事故过程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事故发生后又主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酌情确定减轻车辆所有人某商贸公司对朱某10%的赔偿责任,扣减某商贸公司已支付款项后,对朱某主张的5万元医疗费按43204.30元予以支持。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