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地点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完成健身私教课程,张女士在多次与健身公司协商退费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近日,该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经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女士解除合同的诉求,同时认定其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健身公司退还扣除违约金后的私教服务费。
2021年9月,张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上杭县某健身公司的负责人张某。恰逢该健身公司举办开业优惠活动,将原价240元/次的健身私教课折价销售。在张某的极力推荐下,张女士思虑再三选择办理了为期4个月、7999元/90次的健身私教课程一份。之后,张女士按约完成了10次课程。但不料因任职公司人事调整,张女士于10月中旬被调往龙岩市。工作地点的变更导致张女士无法继续完成剩余私教课程,只能向健身公司协商退还剩余服务费7119元。但健身公司认为张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应自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不仅要按照原价240元/次计算课程费,未完成课程也应承担70%的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成立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全面履行。但案涉服务合同标的为健身私教服务,较为注重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目前双方的信任基础已丧失,且健身服务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应允许张女士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但张女士因工作地点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案涉服务合同是可预见的客观情况,且张女士未举证证明健身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或其他违约行为,应认定张女士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之后,张女士就退费金额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后就该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由健身公司退还张女士4000元。
(陈立烽 刘 帆 王开榕)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张女士与健身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不适于强制履行,但张女士系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