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商品的差价让不少商家趋之若鹜,一些商家瞄准商机,在进口商品上私自加贴中文标签,甚至抹去产品识别码进行销售。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康宝莱商标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京市某经营部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宝莱公司)经某国际公司授权获得了其旗下保健品商品的普通使用许可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南京市某经营部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销售营养粉、蛋白粉、奶昔代餐粉等被诉侵权产品的店铺。销售的商品名称中包含涉案商标的相关字样,商品表面印有英文标识,并贴有不透明的中文标签,标签上标注了产品描述、主要成分、服用方法、产地、规格等,但未包含进口商信息,有两款商品还抹去了产品识别码。康宝莱公司认为,该经营部擅自加贴中文标签及抹码行为构成对某国际公司涉案中英文注册商标的侵权,遂将该经营部诉至法院。
被告南京某经营部辩称,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从他人处购得的正品,商品上的中文标签是为了满足中国法律规定而使用,标签上相关文字的使用属于商品名称意义上的使用,不会产生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也未破坏案涉商标的整体性,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产品的中文标签以及网店的产品描述中包含了奶昔代餐粉、营养粉、蛋白粉等商品名称,同时还使用了“康宝莱”等与涉案中文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这些文字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商标性使用。被告在未获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进口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中文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违背了权利人商标使用的意愿,妨碍了权利人对涉案中文注册商标的支配权。同时,被诉行为也可能割裂涉案中文注册商标与国内生产的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此外,被告抹去两款被诉商品产品识别码的行为,在主观上有隐匿商品来源的恶意,妨碍了商标权人对产品质量的追踪管理,也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产品信息的知情权。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情节、后果、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袁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