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长江流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因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被判违法。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称,某县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周边社区居民占用河道土地70余亩,种植大白菜、卷心菜、油菜、棉花、芝麻等多种农作物,而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对此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会直接影响河道行泄洪安全和人身安全。经过耕作的河床,土质会变疏松,造成水土流失,种植农作物残余的化肥、农药、秸秆等污染物,会增加污染水体的可能性。
2021年4月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及时对长江河道内种植农作物等违法情形作出处理”。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在两个月整改回复期内,某县水利和湖泊局一直未予回复。
某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同年6月22日和12月8日,两次进行实地跟进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仍在持续,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某县人民检察院遂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对上述违法情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长江河道种植农作物,影响了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被告某县水利和湖泊局负有保护水资源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未作任何回复,该行为已经构成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不作为行为。法院遂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某县水利和湖泊局依照法定程序,对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农作物的违法情形履行监管职责。
宣判后,被告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当庭表示服判,并承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规范履职行为,全力贯彻执行好长江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