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私贩烟草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父亲去世前在三明市订购的烟叶购回,运到永定区其父亲生前加工烟丝的地方存放。被告人张某某决定自己将这批烟叶加工成烟丝,经陈某某(已判刑)介绍以1元1斤的价格雇请江某某(已判刑)翻炒烟丝,再以1000元的运费雇请他人驾车将翻炒好的烟丝3000公斤运到漳州出售,得款3.6万元。经核定,该批烟丝金额为147960元。2021年1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张某某老房子中查获烟丝1202.95公斤,经核价为59329.49元。同时还查获烟叶336.65公斤和一台自制切烟机。经检验,该烟叶样品已霉变,经核价为11069.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涉案金额218358.5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
2020年7月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某平台发布货车运输信息,寻找货源。8月初,李某甲联系到货源,后与李某乙在明知是烟草专卖品(烟丝)且未取得烟草专卖局准运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厢式货车运输烟丝从云南发往福建。8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厢式货车运输烟丝途经某高速路出口时,被现场查获。
经称量,该车辆运载烟丝361包,共计9025.075公斤。经核价,涉案物品价格为445116.7元。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三次接受云南货主雇请,从云南运烟草专卖品到福建,并在第二次起邀请其哥哥李某乙跟车运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所托运的烟丝系烟草专卖品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运输工具和运输行为,涉案价值445116.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二被告人相关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陈立烽 孔晗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