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对凤山县委原书记廖锦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廖锦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处罚金150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财物。
2007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廖锦成利用其担任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中共凤山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广西某蚕业有限公司、商人韦某某等单位及个人在获取产业开发生产项目及项目补助资金、承揽建设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好处费共2130万元。指使他人安排河池市发改委二层机构河池市工程咨询公司将公款转给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并以其他名义进行平账,共侵吞公款35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为万寿谷公司融资举债5.1亿元,造成凤山县人民政府未收回资金4.68亿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锦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违法决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廖锦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